广东拟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可罚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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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说明:《长沙长海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被列为禁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但有市民担心:禁烟条例是否会成为一纸空文?

广东力铨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昨日表示,早在1995年,长沙长海医院、车站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禁烟的《通告》形同虚设,公共场所吸烟仍是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罚不责众。虽然才几十块钱,但在现实生活中执罚难度非常大。市人大代表苏晋中坦言:“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处罚措施基本无法执行。”

《条例草案》还规定,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停止售烟一天。其实1995年市政府的《通告》不仅有相同的规定,而且还明确了惩罚措施:违者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肖伯在执信南路开烟酒档口已有十多年。昨日,记者问他是否知道有这一规定时,他笑了笑说:“不知道哪一天是‘世界无烟日’呢,一年365天,天天都在卖香烟,也没见人来罚我呀。”

“现在公务活动中,很多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吸烟,俗话说‘会上研究研究,会后烟酒烟酒’。谁敢去会议室给领导开罚单呢?”在某市直机关工作的徐大姐说,禁烟要从领导做起。

长沙长海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餐厅划定吸烟区 不是全禁区

《长沙长海医院、学校、影剧院、机场、港口等。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的,经劝阻无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

“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

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十类禁烟场所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四)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八)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电梯及缆车内。

省政协委员建议

成立禁烟稽查队

专抓违禁吸烟者

卫生厅答复待时机成熟提请立法

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吸烟区,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会把二手烟雾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省政协委员提出“尽快禁止在我省公共场所吸烟的建议”。日前,广东省卫生厅在给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将尽快启动各类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100%无烟工作计划,逐步实现公共场所100%无烟环境,要求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机关、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首先成为无吸烟单位。

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法律授权

省政协委员陈曦在提案中建议,对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全面禁烟;并允许这些单位自行成立稽查队,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以重罚(具体金额由物价部门规定,罚款统一上缴财政);同时成立稽查队,在非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

对此,省卫生厅表示,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意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定,并且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来实施,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立队伍实施处罚。今后,省卫生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再按有关程序提请立法。

 

党政机关应首先成为无烟单位

陈曦建议,禁止在各类媒体上刊登名为文化传播事业广告、实为企业旗下香烟产品广告。省卫生厅回复说,将积极协调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烟草广告审查力度,杜绝各类变相的烟草广告。

省卫生厅还表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机关、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首先成为无吸烟单位。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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