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超20%不能缓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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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企业受非典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5个月的缓缴。但凡是解雇员工超过2003年3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得享受缓缴政策。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台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并开始实施。此次缓缴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为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内容的服务行业中,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严重亏损,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该规定实施时间为5个月,具体日期按正常缴费企业结算日期为2003年5-9月份。结算日期在2003年4月前的企业月报不在实施缓缴之内。

??企业办理缓缴社保费的审批程序是:企业向参保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基本账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批准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据悉,已经批准缓缴的企业如在缓缴期间解雇员工超过20%的,应中断实施缓缴政策。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对缓缴部分按原基数和额度进行补缴,并在2003年底前足额补缴到位,补缴时可免征滞纳金和利息。对于弄虚作假或者缓缴期满,逾期不予补缴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同时按规定追缴本金和利息并加罚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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