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操作细节明朗 股票折算率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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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完整法规体系基本成型,融资融券操作细节基本明朗。继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后,交易所制订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也已基本成型。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保证金比例、抵押证券折算比例、标的证券选择范围等市场关心的具体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答案。

  融资融券细则主要变化

  初稿修改后

  融资融券期限未规定不超过6个月

  投资者能否申请转指定可以不可以

  可融资买入的证券基金和债券、股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股票、基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可融券卖出的证券交易满3个月的etf、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股票、基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最高折算率未详细规定股票70%;etf90%;国债95%;其他基金和债券80%

  保证金比例根据不同买卖品种分类规定不得低于50%

  维持担保比例根据不同买卖品种分类规定不得低于130%

  标的证券范围披露频率每个交易日每三个月

  风险警戒线单只标的证券融券存量超过流通股本的25%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到流通市值的25%;单只证券标的融券余量达到流通股份的25%


  初稿修改后

  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未变

  未被特别处理未变

  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已完成股改未变

  前三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前三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前三月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前三月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

  前三月波动幅度不超过60%前三月波动幅度未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前50名流通股东合计持股占比不超过60%无
  细则修改前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选择标准比较

  首次明确

  股票纳入融券标的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首次将股票明确纳入范围之中。而修改前的细则规定融券标的只能是etf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

  在标的证券的股票选择标准上,细则将原有的部分绝对比例调整为与基准指数相比较的相对比例,这显得更为合理。具体而言,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品种,过去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得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得超过4%;波动幅度不得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另外,交易所将每三个月审核、确定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范围,并向市场公布,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条件和范围。融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定恢复期限或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券商和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范围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券商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最高期限6个月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首次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采用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等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对于融资融券账户的开立,细则明确,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规定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券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而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能否申请转指定的问题,细则从前期的肯定转向了否定。根据最新条款,投资者在了结既有的融资融券交易、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后方可申请在其他券商处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另外,那些被暂停、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券商,应当与其客户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融券卖价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

  为了防范有人利用融券融券机制操纵股价,《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同时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不得通过该证券的卖出操纵市场。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到该种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该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当这一比例低于20%时,可恢复其融资买入。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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