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工会的缺位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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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外企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其企业增长数量和增长规模,甚至成为基层工会建设的死角。

  不久前,北京、广东、上海、辽宁、江苏、陕西、河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工会组织等对工会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无视中国法律,长期拒不组建工会,这种情况虽然比两年前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工会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时的状况稍有好转,但是,未建工会的比例仍然很高,最高的省市达3/4,最低的省市也有近1/3,特别是一些国际品牌的跨国企业和公司,在华运行10多年依然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在沿海发达地区的浙江宁波市现有外商独资和“三资”企业近万家,已有9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工会。而作为国家最早设立的4个经济特区之一的厦门市,目前共有外资企业4000多家,但只有1500多家设立了工会,所占比例还不到一半。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招商引资任务大的地区,建立工会的比例则更低。

  外企为何拒建工会组织

  在建立、完善工会的问题上,来自不同国别和文化传统的外企表现出不同的立场。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公司在深圳、大连、昆明等城市均摆出不合作态度。沃尔玛中国总部设在深圳,深圳市总工会主席曾亲自上门做工作,第一次会谈建会问题被婉拒,第二次竟干脆拒绝见面,理由是“沃尔玛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江苏省南京市总工会就南京沃尔玛组建工会一事,曾上门做了七八次工作,却都无功而返,为此沃尔玛还曾给南京市主要领导写信,称南京市总工会的工作已经影响了其正常经营。这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在全国曾经闹得沸沸扬扬。那么,外企尤其是独资外企为何拒绝组建工会组织呢?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戒心——中国工会的官方背景。在中国,工会的规模与力量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首先,在各级政府中,从县级基层政权直到中央都设有总工会,这个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在工人维权活动中颇具权威性;其次,在为数众多的国企中,职工代表大会被赋予了企业的最高权力,而工会正是其常设机构。正是这种带有官方背景的原因,使许多外企对它存在有了戒心。而外企真正担心的是,一旦建立工会,就有可能影响经营,干预管理,甚至和企业对着干,捆住自己的手脚,请了“神”不得不“烧香”。中国工会超乎寻常的规模也让一些外企产生了畏惧心理。

  分歧——中外工会的文化差异。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王惠民曾被派驻日本,他感受到了完全不同的两国工会。他说,日本的工会很“厉害”,每年都要组织员工进行“春斗”和“秋斗”,和资方谈判,要求增加工资,提高待遇。中日工会的差异主要概括为三点:一是日方的管理者不能参加工会;二是工会的资金不是企业支付的;三是日本的工会有权组织罢工。尤其是组织罢工这一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工会法规,通过罢工来争取员工的福利待遇,而中国工会是通过双方充分交流后达成一致意见。北京现代、北京JVC等相关人士都坦言,一些国外企业就是因为国内工会的事很挠头,忍受不了才来中国的。但其中许多企业一开始听说到中国也要成立工会时,立刻就有一种发怵的心理,所以到中国能不建就尽量不建。

  借口——工会法规的文字漏洞。沃尔玛曾经拒建工会的理由是:“沃尔玛公司管理层没有收到职工自愿成立工会的要求,所以暂无必要组建工会。”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外事务总监徐俊就曾对媒体重申了公司CEO的两个观点:“第一,沃尔玛不是反工会,也不是拒建工会;第二,沃尔玛在中国一贯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我们完全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工会法的规定是企业‘应该’建立工会,而没有使用‘必须’一词,我们并没有违反法律。”我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我国法律用语上,“应当”视同“必须”,法律专家认为,视同明显偏软,没有必须来得强硬和讨价的余地,法规不能留下文字上的漏洞。

  招商——地方政府的偏袒迁就。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一味地强调招商引资的指标,在协商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时,过分偏袒和迁就资方,甚至以不建工会、牺牲工人利益为代价招徕外商。由于地方政府的位置没有“摆正”,不能合理有效地整合劳资关系,个别地区出现了由劳资矛盾引起的一系列不协调的社会现象。虽然工会法赋予了各级工会组织相应的权利,但工会等与工人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地方政府中一般处于非核心的位置,独立行使职权的效率不高,其执法行为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行政干预,从而出现了“底气”不足的问题。

  维权——为保饭碗的忍气吞声。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例,这里制造、加工业很发达,中小型外资企业云集,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这里聚集了被称为“新产业工人”的2000多万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为一大批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利益空间。这里大多数企业没有设立工会,或者工会名存实亡,能正常发挥工会职能的不足1/3.工会普遍处于资方掌控状态,多数是资方代表兼任工会职务,有的小型外企虽然设立了工会,但工会组织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厦门市总工会有关人士指出,一些外企只是在管理层开个会选出工会干部,职工根本不知道企业还有工会;一些企业不给工会提供必要的时间和地点,也不提供经费。职工权益屡受侵害而得不到有效保护,是目前导致民工暴力维权事件上升趋势的直接原因。大量从农村到城镇特别是到新建企业来工作的民工,既没有健全的劳动合同保障,又没有工会组织的保护,遇到困难和出现侵权时,他们为了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甚至于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讲句公道话。

  拒建工会“叫板”工会法执行力

  外企不愿组建工会,除了担心工会与公司对立以外,一个主要的考虑就是节约成本。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其中60%作为基层活动经费,40%上交上级工会,如果,一个小型外企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那么就要缴纳20万元的工会费,尽管工会法有明文规定,但是,几乎很少有企业或单位按规定比例缴足经费的,有的则象征性地缴一点,有的象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还有的干脆以年包干缴费。

  只缴费不维权,也是目前我国基层不少工会的通病,端外企的饭碗,吃外企的饭,不好维权,明知侵害工人利益,有时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有人形容一些基层工会组织是“一张桌子、一个戳子(公章),一个主席、一个兵,一份报刊、一壶茶,钟点一到就回家”。工会法在执行上刚性不够,力度不大,维权也只能是沟通、协商,法律没有赋予工会更大的执法权力,比如:“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里工会法把总工会和工会委员会定在从属位置上,企业不建工会的却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而劳动部门既不享用2%缴费中上交的40%费用的一部分,又没得其他利益关系,凭什么要去打“旁皮官司”做“仇人”,劳资矛盾由劳动仲裁解决,大不了闹上法庭去,自己一亩三分地种不好,还去承包别人的“责任田”?

  还有一个执行不力的因素,主要是各级党政领导担心追究工会问题会吓跑外商,好不容易招来的客商、引来的资金,因工会问题再弄跑掉了,招商引资成果岂不是竹篮打水。再说,别人都未要求建工会,我为什么偏偏强求外企建工会撵走外商呢?在这样的大环境和社会背景下,外企不建工会,指望劳动部门责令无效后,再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去处理,这能有多大成效呢?

  完善我国工会制度医治缺位之痛

  完善工会法,增强法律的刚性。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条文,去掉可以多种解释的词语,多用直接明了的词汇,赋予工会组织更多的强制性。

  增强经济上和人事上的独立性。除了规定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工会领导人外,应明文规定,凡必须建全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单位,在工人缴纳会费的基础上,每年必须拨给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这笔经费应由同级财政提供,工会主席从职工中选举产生,没有行政级别。

  弱化地方工会的行政化倾向。工会本应该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团体,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工会更多地对上级负责或对资方负责,严重脱离了与群众的联系,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因此,必须回归工会是工人自发成立的第三方组织的属性,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工人缴纳的工会费,这样才能成为工人维权的有力后盾。

  改变多头执法现状。工会法就是各级工会组织机构的“根本法”,必须赋予相应的或同等的执法权力,不能一部法律,变成两个以上执法主体,甚至要由其他部门来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尽快改变“两张皮”现象。

  加大处罚力度。这是检验工会法执行力的“试金石”,温和已经无效,迁就无法维护中国工会法尊严。各级工会组织应该理直气壮地捍卫工会法,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机关的支持,创新工作机制,在维护工会法尊严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积极实践中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和权威形象。

  在工会建设的问题上,任何企业无论是小型外企还是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都没有超越我国工会法的特权。维护工会法尊严,不能等外企觉悟,也不能等工人普遍觉醒,需要各级政府和各级工会组织共同努力。缺位之痛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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