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保姆向男友“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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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与雇主日久生情之后同居,因成“一家人”,雇主未再支付工资。两人分手后,保姆找雇主讨要工资。6月7日,在重庆大足县棠香街道海棠社区调委会调解下,保姆最终讨回工资。

  2005年9月,大足农村姑娘小丽到县城打工。在劳务市场上,她被家住棠香街道海棠社区的小军看中,雇为保姆,约定每月500元的工资。

  到了小军家后,小丽工作很努力,工资也涨到了每月560元。因与小军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小丽渐渐对小军产生好感,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半年后,小丽搬进小军的房间,与小军同居。此后,小军不再给小丽发放工资,只给一些零用钱和生活开支。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两人越来越觉得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发生激烈争吵,最终分道扬镳。

  此时,小丽才想起来,自己当初是以保姆身份来小军家的,但自从和小军同居后,有近两年的时间自己没拿到过一分钱工钱。于是,她找小军索要这段时间的工资,但小军都拒绝支付。

  “我不能赔了青春又赔钱啊!”见找小军要钱是没什么希望了,今年5月,小丽来到海棠社区调委会请求帮助。经调解,小军最终同意支付小丽工资和其他费用共计1.1万元。

  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认为,恋爱同居关系中双方在身份、地位上是平等的,但雇佣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因此地位不对等。如果小丽和小军的恋爱同居关系双方父母、邻居和朋友知晓并公认,而且生活中双方身份、地位平等,那么,两人就形成了准夫妻关系,雇佣关系不再存在。但如果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两人的雇佣关系就仍然存在,小丽有权依照雇佣关系向小军索要工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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