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年12月1日哥斯达黎加制定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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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1年12月1日,哥制定第一部宪法《哥斯达黎加社会基本条约》。1949年11月7日,正式颁布现行宪法,后多次修改。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和副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缺位时,依次由第一副总统、第二副总统和议长接任。2003年4月,哥再次修宪,允许总统可隔届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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