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3月6日清廷与英订立沪杭甬铁路供款合同,引起地方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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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8年3月6日,清廷不顾全国反对,令外务部、邮传部与中英公司签订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 款额为150万英镑,实收139.5万镑, 专作建造沪杭甬路购办车辆等用。利息5厘米,每年交付一次,10年后逐年还本。30年为限。11日,清廷令会办商约大臣盛宣怀赴沪办理商约,改沈云沛暑理邮传部右侍部。

        清息传出,江苏铁路协会分别致电清军机处、资政院、外务部、邮传部、都察院,指出苏浙路事,盛宣怀、汪大燮卖国卖乡,其罪状较山西矿务胡聘之、贾景仁尤甚,要求对盛宣怀、汪大燮两人分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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