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5日欧盟宪法原订在波兰举行全民公决,但被无限期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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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1年12月5日,欧盟在比利时莱肯欧盟首脑会议的《莱肯宣言》决定开始制定宪法,并决定成立一个制宪筹备委员会。制宪工作从2002年2月开始,经过征求意见、研讨和提出制宪建议,6月13日,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的105名成员就欧盟宪法条约草案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应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2004年11月,立陶宛议会率先批准该宪法条约。2005年1月,欧洲议会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2月,西班牙举行全民公决,以76.7%的支持率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成为欧盟25个成员国中第一个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该宪法条约的国家。但法国、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欧盟宪法条约》从此搁浅。截止到2007年6月,已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有16个,另有7个国家冻结或无限期推迟了批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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