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4日中共发出对旧政府工作人员处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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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旧人员处理问题的指示。指示指出:“在我新接收的城市中,对旧人员的处理应十分慎重,这些人员,除少数战犯、特务及劣迹昭著的分子以外,一般基本要求是留用。说明旧人员一般地不能用裁撤遣散方法解决,必须给以工作和生活的出路”、“党及人民政府有改造和在工作中养活这些人的责任,这在财政上,必然会有很大困难,而在政治上又十分必要。”指示强调:“除作恶多端严重贪污及依靠门子吃饭的分子等为群众所十分不满者,应予撤职并依法办理外,一般均应予以留用。”指示特别要求:“一切人民政府机关,财经机关,特别是企业机构,均须改变国民党官僚主义效率低下的作风,闲杂人员及庞大的机关应加以精简,举办大的训练班,受训期间照减低后的工资打6折至7折发给,以保证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学习成绩须认真加以考核,量材录用,学习好的尽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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