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管局(胡劲江诉天津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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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胡劲江诉天津国土房管局)

北京高院判例:实质性重复举报的认定

网络配图

裁判要旨

举报人两次所提交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不同,举报请求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举报均是要求同一机关针对同一许可证所涉及的同一涉嫌违法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实描述亦具有同一性,故两次举报实质构成重复举报。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行申17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劲江,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胡劲江因不予受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国土房管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6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胡劲江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终65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2009年10月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津和房裁字(2009)659号房屋裁决(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中列明胡劲江为被裁决人。胡劲江不服裁决内容提起行政诉讼,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均认定胡劲江是裁决当事人,具有对裁决内容起诉资格。终审法院认为胡劲江与裁决中货币补偿没有关系,属于擅自改变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剥夺胡劲江对违法行为举报的起诉资格,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审判程序,请求法院撤销终审裁定,提审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胡劲江在2016年9月10日的举报信中所列明的被举报人虽与其于2016年6月向天津国土房管局提交的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不同,举报请求第二项也不完全相同,但上述举报均是要求天津国土房管局针对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及的估价机构招投标涉嫌违法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实描述亦具有同一性,故两次举报实质构成重复举报,天津国土房管局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属对胡劲江举报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胡劲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就不予受理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针对住建部所作建复决字[2016]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并且,胡劲江虽被列为津和房裁字(2009)第65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当事人,但其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居住人,与其所举报的估价机构招投标涉嫌违法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亦不符合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综上,终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劲江的起诉正确。胡劲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劲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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