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销售假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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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邯郸清华医院法人王翔生产销售假药!获刑15年,罚款7000000元


最新消息,邯郸清华医院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假药被判了!该男子伙同他人非法销售金额达1200万元,获刑15年,二审结果出来了,案件细节公布...

医院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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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销售假药金额达1200万元

邯郸清华医院法人王翔生产销售假药!获刑15年,罚款7000000元

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人王翔、成伟(已判决)共同出资设立邯郸清华医院,王翔是法定代表人,成伟是主要负责人。

2011年3月,为扭转该医院经营亏损的现状,该医院决定从陕西省西安市敬某(已判决)处购进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A)、牛皮癣基因修复肽(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B)、强效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又名红珍珠玉溶胶囊C)、高效活性络氨酸酶素、牛津胰腺原子动力素、××VIB修复因子、联邦白癜一号(包括内服、外用两种)等七种假药,同时从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国药准字的胸腺肽注射液后,将该药品商标更换成进口药品商标后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假药扣除免费赠送药品后销售金额共计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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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清华医院法人王翔生产销售假药!获刑15年,罚款700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翔,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捕前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抓获临时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冀04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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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同案犯成伟、敬某、刘某1、刘某2、张某供述,

2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强效牛皮癣病毒转移因子”等六种产品的定性意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属于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3

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冀正通法鉴字[2012]第01号鉴定意见书(总金额14290100元),

4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每粒红珍珠玉溶胶囊A含地塞米松约为0.6mg、红珍珠玉溶胶囊B每粒含地塞米松约为0.8mg)

5

原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销售金额1200万元),

6

清华医院宣传册、话务员电话销售假药的开药单、皮肤科医生开具假药的处方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购进药品明细表5份,

7

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王翔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王翔抓获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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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翔作为清华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共同经营邯郸清华医院过程中,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并参与对医生、话务员培训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王翔提出其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翔作为清华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同案犯成伟等人均积极参与清华医院经营过程中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起主要作用,且检验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销售假药的数量、金额,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王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翔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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