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河南3.6亿巨奖信息该不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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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河南安阳一位彩民独中总额高达3.599亿元的彩票最高奖金,创下我国彩票中奖额度的最高纪录。随之而来的是,中彩者迟迟不领取奖金,导致了公众众多的猜想,使得要求福彩中心公开中奖者信息的呼声居高不下。

     中奖者信息的不公开是有相关规定的,规定的制定也是基于保护中奖者个人财产等安全问题的考虑,但是不详尽的规定,似乎又保护了另一种“暗箱操作的舞弊关系”。恐怕这,才是公众呼声的焦点。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彩票发行以及规则的操控等,也是广众彩民应当“知情”的内容之一。

     但是,在我国彩票的发行、摇奖、中奖、领奖等过程均被“半隐蔽”状态,所谓彩民们对此并不完全知悉。那么,一种交织广大民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性质的参与性投机项目,也应当制定出透明的、科学的、公正的监督规则。

    我同意公众应当在彩票制度中享有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权并非为所有信息的知情,即应当是有条件和有限制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的重心,应当放在针对彩票发行,运作等可能出现舞弊、暗箱操作的过程之中。而中奖者的信息公开,似乎更应当在保护中奖者财产乃至生命利益的前提下,谨慎提出。

    我们可以试想一种制度,即“当彩票的中奖存在“过于争议”的情况下,相关的有直接利益的团体、公众可以向彩票监督部门提出彩票复查的请求。彩票监督部门针对合法的复查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者书面公开回复复查结果。如果申请者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查中,中奖者的信息也会被有限制的予以公开。这种制度的规定,似乎就比较合理。

    有的律师说,如果要中奖者公开信息,那么也似乎也应当要赚钱的股民公开信息。此言差矣!将两者相提并论,就犯了两种不同性质事物比较的错误。股票证券是一种金融工具,具有极大的投资和融资功能,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投机性,但是此情况绝对应当与彩票的投机相区别。

    也有的人说,福利彩票是一种公益性质的重大项目,所以公众应当具有“知情权”。总之,知情权的存在合情合理,但是不宜扩大,否则导致的是权利的滥用。

    该事件,究其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在中奖者领取奖金之后再将中奖过程以及中奖者感言等予以公开。因为,毕竟需要平复民意,不能有碍“国际观瞻”。又一旦查实其中的“猫腻”,那么涉及国家公职主体者,难逃贪污罪则的追究;不涉及国家公职者,以诈骗罪追究也属合理。如果真如网络说,侵入计算机体统,人为制造中奖,那么严查才能真正平复民愤!

   加速监督制度的建立,加强监督力度的执行,可能就不至于出现大众的纷纭了。

  

   (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熊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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