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鲶鱼”于事何补

80酷酷网    80kuku.com

  


    作者 林绍灵

    8月1日,各方瞩目的深圳首次对外招聘政府雇员的方案终于浮出水面。一些人形象地把政府雇员制比喻为“鲶鱼效应”:在装有沙丁鱼的水箱里放入一条鲶鱼,为了防止被鲶鱼吃掉,沙丁鱼只得快速游动,才有更大的生存机会。但笔者以为,按照现在所设计的制度,深圳的政府雇员制虽有管理方式上的突破,但是还不能真正达到“鲶鱼效应”。由“沙丁鱼”雇佣来的“鲶鱼”,其激励作用不仅很渺茫,而且还有可能进一步巩固“沙丁鱼”养尊处优的地位。

    实行政府雇员制,深圳不是首创。深圳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深圳的做法在现阶段更具有明显的新特色:一是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而不局限在政府机关;二是雇员占用本单位编制名额,实行占编不入编;三是高级雇员可以担任行政职务,行使行政管理权;四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工勤岗位将一律推行雇员制。

    这几项特点,与过去其他地区不占编制、没有行政职务的政府雇员制相比,确实有新意,但是仍未突破现行公务人员管理的体制性束缚。大家知道“编制”这个词在当代中国的人事管理系统中有着特殊意义,入不入“编”,决定了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能力发挥、社会影响和所能拥有的社会福利保障资源。同时,虽然深圳突破了政府雇员不能担任行政职务的限制,但是,因为本身就没有进入政府的“编制”系统,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在主流岗位行使行政管理权,非主流岗位对主流岗位所能产生的激励作用原本就有限———因为大家原本就不在一个“编制”的水箱里。

    现行的公职人员管理办法有许多的弊病,造成了干部队伍的软弱无为,所以才会有人以慵懒的“沙丁鱼”相比喻。这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与公务员的自身素质、品德问题无关。解决之道在于破除“编制”的藩篱。从实际效能上来讲,也只能是把处于优势地位的“沙丁鱼”原有的竞争意识转嫁给“鲶鱼”,绝不会加速“沙丁鱼”的游动速度;反而可能因为有了勤勉的“鲶鱼”,而使“沙丁鱼”更增加了生存优越感。

    政府行为不应该规避现有法规
    李坚

    各地方政府实施“政府雇员制”时,用“政府雇员”这样一个名词以区别于“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规避1993年开始实行、目前依然适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其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政府雇员制”,无论这些“雇员”是否占用编制、采用什么样的称呼,只要在政府机关内工作,那么他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就理应受到该条例的管辖。因此这种利用“政府雇员”的名义聘用政府官员的做法,与现行法规原则相悖。另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明确规定,录取国家公务员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而现在各地实行的“雇员制”大都没有经过公务员资格考试,从这一点上看,也是违背该条例精神的。

    地方政府实施所谓“政府雇员制”,用以规避仍然有效使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守“规矩”行为。这种随意突破法规限制的做法,不仅会损害政府机构代表的公权利益,而且会给法制社会带来无穷的后患。

    ■编辑人语

    也许,“鲶鱼效应”仅仅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未必真的合理。

    提高政府效率,改革行政积弊,已经是一个反复提出的问题。所有过去采取过的那些改革措施,例如精简机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竞争上岗,干部年轻化和知识化,公务员培训包括高学历官员的大批出现和官员“洋进修”等,哪一项不是为了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与效率?可是,为什么我们还要一次又一次地花样翻新地去寻找“鲶鱼”?反过来说,真正需要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鲶鱼”总是被“沙丁鱼化”了?

    问题到底出在哪呢?解决之道又在哪呢?



分享到
  • 微信分享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QQ空间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