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资损失者不能再任国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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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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