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故拖欠工资要加付25%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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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无故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耍赖”企业将要为此付出代价。上海市最新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补足拖欠金额,还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近年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呈上升之势,有的个体私营企业甚至以市场不佳为借口,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或以滞销产品充抵。为了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  
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有条例作了修订,并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与1995年7月制定的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相比,新条例针对实际情况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根据新颁布的条例,用人单位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但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作为补偿金。支付劳动者工资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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