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借“国债回购”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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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回购是一种常用的交易方式,它指的是,国债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国债购回的交易方式;也可以是投资者在购入某笔国债的同时,与卖方约定在未来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给最初的售券者;前一种称为国债的正回购,又叫卖出回购,后一种称为买入返售,是国债的逆回购,两者统称为国债回购。

  从收益的角度看,国债回购的平均年利率约为2.5%。以3天期回购为例,按某日收盘时的年利率2.72%计算,10万元资金3天就可获得22.35元的收益,且国债回购是不缴纳利息税的。此外,国债回购的手续费因国债期限、融资期限及交易所的不同而不同,但手续费比较低廉,有些券商甚至不收,因此哪怕扣除手续费,投资者仍有利可图。

  交易所内的国债回购业务也实行竞价交易,融资方(资金需求方)和融券方(资金供给方)按照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3位有效数字,最小的报价变动单位是0.005个百分点或其整数倍。交易方向以到期时国债的交付方向为准,如融资方开始时卖出国债得到资金,到期时偿还本息买回国债,他的交易方向就是买进,反之,融券方的交易方向为卖出。

  国债回购申报数量同国债现券一样为“手”(1000元面值的国债为1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单位,交易双方实行“一次交易,两次清算”,成交当天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到期购回清算,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1+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值,如果到期回购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到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国债回购的交易拥金是单向收取的,在交易发生时一次付清,到期回购时不再付任何费用。例如,某投资方有10万元资金,在1998年12月30日进行14天国债回购业务,以6.0%的当天收盘价卖出100手r014,其购回价格=100×(1+6.0%×14/360)=100.233元。在交易日当天,该投资者付出的现金是100050元,其中50元是付给券商的手续费,以14天后的1999年1月13日,该投资者得到100233元,投资者在这14天内的实际投资收益率4.7%[(100233-100050)/100050×360÷14]。

  在上述国债委托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对于融券方(出资方)来说,风险很小,因为融资方借入资金必须有足额的国债进行抵押,融资额与抵押国债的市值不能归还所融资金,交易所可以将融资方抵押在登记结算公司的足额国债拿到市场上立即变现。当然进行国债投资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券商可以把融到的资金拆借给第三方,或者进行其他的用处,如果一旦在回购到期时还不能归还资金给融券方,客户质押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国债就不能解冻,甚至有被变现抵债的危险。

  2004年5月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向交易所债市的结算参与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回购欠库处理与到期违约处罚程序,强调将对债券业务回购量大、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操作的参与机构进行重点监控,以此来降低国债回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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