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关系中谈谈雇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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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体制正处于深刻的转轨变型之中。与此相应,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关系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出现了合作、合伙、雇佣等等新的联系方式。应该说,这些新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必须认真协调妥善处理的。问题在于,尽管这类的关系已经客观存在,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相当一部分人对此仍有模糊含混的认识,对某些关系比如雇佣关系,甚至采取一种忌讳或抵制的态度。这当然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从实质上说,雇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包含着劳动交换(商品交换)、公平交易、法律保护下的雇主与雇员的利益,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等非常丰富的内容。本版今日刊发的《关于雇佣意识》一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尽管这一探讨尚有深入展开的余地,但它的启发性作用值得重视。

   想谈一谈“雇佣意识?这一题目,起因于几年前笔者参加所在城市的电视台的一个关于家政服务方面的谈话节目所留下的一些感想。当时,所有参加节目的人包括雇主、受雇的“钟点工?乃至主持人,除去我这个旁观的“学者?外,都异口同声地坚持不应当把其中的劳务关系看作是雇佣关系,更不应当有雇佣意识。而我对雇佣关系在家庭劳务中的基础性地位的肯定,竟成了一种刺耳的另类,使得参加者颇为反感。本来,我以为身在市场交换中的人们,会很正常地认可其中的劳动交换关系,然而,人们对“雇佣”排斥的如此严重,实在是出乎意料。因而我一直想就此写一点东西,因为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几位雇人的或受雇的普通市民那里,也不仅仅是一两个词汇的使用问题。而且,时至今日,也很难说对雇佣意识有了正确的理解。

   所谓“雇佣意识?,并非是一个界定严密的概念,大体说来,它指的是人们对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肯定性的自觉和认知。它包括两方面:雇人者即雇主的自觉意识和受雇者即雇工的自觉意识。从哲学的层面来看,它是实践主体对活动及主体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因而,和人们的其他方面的自觉意识一样,它来自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并为实际生活服务。缺乏这种理性的自觉,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其相应的交往关系,就会受到制约和影响。
 
    对于雇佣意识加以排斥,可能出于如下几种原因:一是将雇佣关系完全等同于剥削关系,认为雇佣就是剥削,就是罪恶。所以,雇主们对雇佣极为敏感,也极为反感。二是一种虚幻的、偏狭的主人意识在起作用,认为为他人劳动就是伺候人的奴仆,就是低人一等。这一点在雇工们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三是对金钱关系的一种扭曲的认识,认为金钱关系就是一种丑恶的关系,计较劳动报酬就是“腐朽的?雇佣意识在作怪,因而常常把实际的雇佣关系罩上一层温情的或神圣的面纱。四是一种政治的原因,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排斥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因而极力主张不能让雇佣意识进入政治生活。这种主张在政治和经济混沌不分的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较大影响。
 
    上述原因,都与前市场社会及其观念有关,也与几十年来的某些宣传有着很直接的关系。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劳动逐步转变为雇佣劳动,无论人们承认与否,提供劳务或出卖劳动力的人与支付货币购买劳务或劳动力的人之间,事实上也就形成了雇佣关系,亦即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产生对这种关系的相应的理性意识,是很正常的,也是合理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相应地,必然对许多旧的观念形成冲击。
 
    在市场化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进行着普遍的交换,其中包括了劳动交换。购买劳务或劳动力,从而形成雇佣关系,则是市场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劳动的一方应当提供符合货币价格的劳动量,而购买劳务或劳动力的一方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货币,尽管这其中的变数较多,二者是否对等也很难确定,但雇佣关系的双方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合理、等价的交易规则,则是起码的要求。所谓雇佣意识,就应当是对这种交易规则的自觉认可。如此,才有可能使交易继续进行下去。如果不经过当事人的认可,无论哪一方违背了交易规则,都是对另外一方的利益的侵害。如果劳动者一方不进行相应的劳动而仍然获得了货币,则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获得劳务或劳动力的一方不支付货币,则显然是强制他人劳动或诈骗他人。这些情形,在目前市场不规范的条件下,是极为常见的。这些,显然属于缺乏雇佣意识之列,而且不仅仅是缺乏雇佣意识。
 
    当然,正如许多人所喜欢谈论的,人与人的关系并非都是买卖关系,劳动也不全是雇佣劳动。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是很难分清劳动的价格的;讲奉献、尽义务、帮助他人而不求回报,也是应该的。然而,这些并不能作为否定雇佣意识的合理性的理由。相反,恰恰需要健全的雇佣意识作为保障,才可能避免亲情、友情和道德助人走向反面,以保证它们的纯洁。因为,雇佣关系和雇佣意识首先属于经济领域,同时它也是合理的劳动交换的底线。只有在保障了这一底线的前提下,经由当事人同意,才可以考虑到情谊和道德,例如提供劳动的一方少要钱或在某些时候不要钱,支付的一方多付钱。否则,很有可能是在情谊或道德的面纱笼罩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此种常见的情景,才是既破坏了雇佣关系,也伤害了情谊和道德。过去,人们经常批评“拿一份工钱干一份活?是腐朽的雇佣意识。当然,如果是在前市场经济关系中,这指责也许有自己的道理,尽管不能说成是腐朽。然而,在市场交易中,拿一份工钱不干一份活或者干一份活却拿不到一份钱,才是最不合理、不道德的。在目前,有两种很需要关注的情况多少与雇佣意识的缺乏有关。一种是在雇主方面,经常以各种借口拖欠甚至拒付工人的应得工资或福利,这又以私营业主在雇佣农民工时为甚,因为农民是当前的极弱群体。另一种是得到了工资后却不付出相应的劳动,在许多国营企业那里,这种情形较为多见。
 
    若干年来,服务行业总也解决不好服务态度问题,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比较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差别,会很明显地发现,非垄断行业对服务对象是建立在对其所支付的费用的等价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其较好的服务态度和质量,实际是在完成“雇主?的要求。而大多服务较差者,实际是没有实现服务对象所支付的费用中提出的要求,说到底是没有雇佣意识,而这又以垄断行业为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总是把干部称之为“公仆?,如果真是“公仆?,那么,不是受雇者又会是什么呢?所谓“公仆?不就是受雇于所有公民的“仆人?吗?果真是这样,“公仆?要真正做好服务工作,首先应该具备的不就是雇佣意识吗?反过来说,不少“公仆?已经成了真正的官老爷,早把“主人?变成了奴仆,不是缺乏了起码的雇佣意识吗?有一句很好的话,叫做领导就是服务,如果要真正实现服务,领导者不就应当首先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受雇者,是受雇于纳税的公民们的一个“服务生??当然,从事公共事务的活动,不能局限于雇佣关系,还需要有奉献精神,但如果连起码的雇佣关系都不能保证做到,还谈什么奉献呢?从这些问题来看,要解决让人们伤脑筋的职业道德问题,健全的雇佣意识的确立,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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