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经理:婆媳还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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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经理人又称企业家,企业的老板们最大的感受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相当多的企业里,职业经理人与出资人(老板)的关系或者如同婆媳关系,“婆”“媳”难相处,或者如同夫妻关系,“男”“女”不平等.这是为什么?

    客观地讲,问题依然在于老板自身:要么是“婆婆”对“媳妇”要求过于严励,要么是“丈夫”对“媳妇”宠爱过于甜蜜。怎么办?我们认为:对于职业经理人,既不能“捆”她,更不能“宠”她,而是有效地约束她。

内部约束

    内部约束是什么呢?就是指出资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要形成相互的约束关系和约束机制。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章程约束。

    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大法,公司章程对企业中的各种利益主体(包括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及其行为都要做出规范性规定,任何人作为职业经理人进入企业,都必须受到章程的约束,按照章程行事。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不少企业对章程的制定非常随意,其章程根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结果是章程失去了对职业经理人的应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制定好公司章程,把公司章程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重要约束机制。

合同约束。

    所谓合同约束,就是指职业经理人进入某个企业时,必须与企业签订受法律保护的任职合同,这种任职合同对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职为互理人离开企业时,对企业在商业秘密、技术专利、竞争压力等方面应负有的责任,都要做出严格规定,从而成为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约束。
美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任何职业经理人受聘任,都要签订严谨的聘任合同,而且还附有规定职业经理人在与企业解聘时不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专利技术,一定时期内不能加入原聘任企业竞争对手的行列和增加原聘任企业竞争压力的补充协议,尤其是聘任合同的制定不是企业及职业经理人中的任何一方,而是由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来制定,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约束性。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合同制度,以保证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

组织机构约束。

    这是指应按照新情况完善董事会制度,包括增强独立董事及各类专门人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董事会有能力切协调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尤其是对职业经理人业绩与缺点的评价,以及对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分歧的协调,能由董事会来进行,而不是由企业某个负责人来进行,从而减少冲突,并增强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

偏好约束。

    所谓偏好约束,就是指职业经理人并非全部把追求经济利益当作人生的唯一目标,往往还有其他偏好。比如,有人会把对自我经营价值观念的实现作为重要偏好,有人会把人格受尊重放在偏好的第一位。因此,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利益约束,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约束,形成综合性约束机制。

激励性约束。

    所谓激励性约束,就是指在激励中必须同时体现约束,不能搞没有约束的激励,而是要把约束贯彻于激励之中,比如期权这种激励机制就在激励的同时体现了约束。

外部约束

    外部约束,就是指企业出资人与职业经理人这两个当事人之外形成的约束,即社会法律、道德等各种社会机制职业经理人的约束。

法律约束。

    这一方面的约束主要包括:一是要完善公司法,增加公司法中有关规范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法律条文,要对企业内部包括职业经理人在内的各种主要利益主体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考虑到职业经理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应该制定职业经理人法,对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及其责权利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既要保护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应有利益,并推动该行业不断壮大发展,又能对其行为做出应有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三是要从刑法和民法上增强对出资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尤其是考虑到目前对民营经济私人财产保护力度,纠正和防止职业经理人对民营经济出资人的私人财产的侵犯。

市场约束

    就是指要完善和规范职业经理人的流动市场,使职业经理人市场能在促进职业经理人有效流动的同时,约束职业经理人在流动中的非规范行为甚至非法行为。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关键是要规范地流动。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一方面是职业经理人在流动中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原受聘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专利,不能以“挖走”原受聘企业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力量等手段损害原受聘企业,更不能对原受聘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进行攻击、贬低甚至谩骂;另一方面,选用职业经理人的企业,也必须按规定规范地聘用职业经理人,不能采用非规范的手段“挖人”,不能对竞争对手使用“挖墙脚”的方式挖人。在这一点上,我坚决反对职业经理人一离开企业就写书,来“揭露内幕”、贬损企业。
职业经理人市场要形成应有的职业经理人档案,这种档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中介机构从职业经理人的受聘史及受聘业绩等方面对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及道德的评价,以便使职业经理人能内在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接受市场的约束。

团体约束

    所谓团体约束,就是指职业经理人要形成民间团体,形成自己的“行规”,从而形成行业自律。像工商联是民营经济所有者的团体一样,职业经理人也应有自己的民间性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国际上是非常重视民间团体的行业性的自身约束的,而且也是非常有效的。

道德约束。

    任何法律及管理制度都有失效的时候,当法律及管理制度失效的时候,靠什么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主要是靠道德约束。

    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道德约束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受聘期间,要有对企业的忠诚精神和团队精神,不能危害和损害企业及同事的利益;二是在解聘后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原受聘企业的利益,维护自身利益应通过法律等各种正常手段进行,不应通过不正手段。职业经理人与企业解聘如同夫妻离婚一样,夫妻双方离婚后不能将对方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职业经理人和原聘用企业解聘后,双方也都不能将对方的“隐私”公布于众,都需要有社会道德的约束。

媒体约束。

    媒体作为公众媒介,其社会约束力是极强的,因而职业经理人也应接受媒体的约束,媒体也应该发挥自己这种功能。当然,媒体在介入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纠纷中,其方式要得当。一是切入点要正确,防止因切入点不当而引起更大的纠纷;二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和真实的原则,不能偏向某一方,尤其是不能报道失实,以防止将自身陷入纠纷;三是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性,媒体介入不是要将纠纷搞大,而是为了通过讨论和总结教训使企业能稳定地高效发展,实现对非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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