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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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契约要狠 幸福才稳》 作者:毕汝才 成墨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案情回放

  最近法院接到了两起相似的离婚诉讼:

  (一)刘玉芳与李志勇生活在同一个小区,是从小玩到大的伙伴,双方的父母也是同一个厂里的同事,两人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两人年龄的不断成长,在两人互相爱慕的交往过程中,双方的父母也都默认了他们的关系。1992年,在他们两人都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年龄后,双方的父母欢天喜地地为他们俩张罗了一场无比隆重的婚礼。婚礼过后,他们两人便在大家的见证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了一起,但却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年后,随着两人的儿子小强的出生,两人的婚姻生活显得更加的美满了。然而,正当大家广为羡慕他们两人的甜蜜生活时,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危机。原来,儿子小强出生后,因为双方老人的身体都不大好,刘玉芳便辞职待在了家里,一来能照顾儿子小强,二来也可照顾一下双方的老人。

  这样一来,整个家庭的重担就都压在了李志勇一个人的身上。虽说双方老人都有退休工资,可一旦老人有个病痛什么的,家里就显得捉襟见肘,李志勇几乎无力承担。随着家庭经济的日益紧张,刘玉芳与李志勇之间也开始因为生活琐事而不断地发生争吵和纠纷,两人的感情被生活中的抱怨与不理解逐渐消磨着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2003年的一天,两人的矛盾再一次爆发了。争吵中李志勇被气坏了,他失去理智地狠狠给了刘玉芳一个耳光,刘玉芳被打后,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之后的两年中,李志勇屡次去接刘玉芳回家,都遭到了刘玉芳的严词拒绝。考虑到两人的感情已经不复存在,这样耗下去也没什么意思。2005年,经过再三考虑后,李志勇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25岁的赵江于2000年元旦之际结识了20岁的邓蕊,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感觉彼此都比较合适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年初,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两人决定结婚。但由于双方在北京的工作都比较忙,两人的老家又都有点远,几乎抽不出共同时间回户口所在地去进行婚姻登记。想想反正你情我愿,办个结婚仪式也是一样的道理。于是,两人便请来了双方父母,并邀请亲朋好友,在周围人的共同见证下在北京的一个饭店内举办了结婚仪式。此后,两人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了一起。因为总觉得两人的感情深,那一纸证书也没有太大的用处,所以两人就一直没有去进行婚姻登记。

  结婚后,虽然他们一直没有采用什么避孕措施,但两年中邓蕊却始终没能够怀上孩子,不过对此赵江也并没有太过在意,他认为这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急不得。可邓蕊却不这么想,她总觉得赵江其实是很在意这件事的,她总怕赵江为此在外面找别人,所以不由自主的,邓蕊开始了对赵江的种种不信任。她会偷偷地翻看赵江的手机、会仔细地查看赵江的衣服,甚至还经常会打电话到赵江的公司查岗……

 

  一开始,赵江还觉得这是邓蕊在乎自己的表现,所以并没太反感。可日子一长,每天除了工作外,还要想着办法来应对老婆的种种猜疑,赵江感觉自己活得太累了,他不想总是生活在妻子的怀疑中,真正的爱是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赵江与邓蕊之间开始有了争吵,随着两个人争吵的不断频繁,赵江厌倦了,他实在不想再跟邓蕊继续这样生活下去了,于是,2005年,赵江正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一)法院鉴于李志勇与刘玉芳都坚决要求离婚,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且二人已经分居两年,遂判决准予他们二人离婚。

  (二)赵江在去法院立案时被告知,他与邓蕊之间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因为他们之间并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样的“离婚诉讼”相当于单纯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

  1994年2月1日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分水岭。

  以上两则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是一样的情况。2001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区别。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或发生继承时应按事实婚姻来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按照这个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第一个案件中的刘玉芳和李志勇之间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法院在调节无效后判定二人离婚。而在第二个案件中,赵江和邓蕊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且二人之间又不存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提醒:建议那些符合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且举办过结婚仪式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尽早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登记手续,以保证自己婚姻行为的合法化。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是否可以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之时,法律规定不明确,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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