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新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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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大限将至,越来越多的“辞职门”事件也开始接踵而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从9月份开始,我区也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悄然进行着一场“结构性调整”,一些所谓的“临时工”、“非正式工”被大量劝退。

    这场“人”与“法”的博弈远远没有结束,而且还只是刚刚开始。我们不禁要反思,这部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到底是怎样被误读了呢?日前,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的有关专家、律师,请他们就《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新版《劳动合同法》威慑力强大

    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新合同法主要参与制定人王文珍曾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主要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区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但一些私营、个体经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特别是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强、农民工比例大,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的状况长期存在。

    “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这将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资处刘农先表示,“以前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能要求‘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缺乏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面对《劳动合同法》这样强大的威慑力,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用人单位恐怕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了。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起着基础性作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监察处刘瑛告诉记者,在他所处理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工资待遇、工伤医疗等)没有法律约定,导致劳动者维权难。而《劳动合同法》不仅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了强有效的法律制约,而且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用工行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规避了以往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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