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止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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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机关29日表决通过决定,在中国存在2600年的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议程,2006年1月1日下午将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有关人士表示,届时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极有可能获得通过。这预示着在中国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可能寿终正寝。

  作为农业国家,中国过去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与早期的农业税相比,现在的农业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历史上的农业税包含内容十分丰富,不论是“摊丁入亩”,还是实行“一条鞭”,都是为了简化税负,提高农业税的征税效率。但是,如“黄宗羲定律”预言,无论是休养生息,还是轻税薄赋,农民在经过短暂休整之后,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赋税包袱。

  这种周期性的历史税赋制度变迁,与中国旧时代出现的周期性的改朝换代不无关系。在王朝建立的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逐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老百姓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税务负担。

  所以,如今废除农业税条例,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从深层次来说,它标志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立法机关真正意识到法律的终极价值所在;废止农业税条例,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意愿,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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