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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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2月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决定》共10条:(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减轻农民负担,严禁“一平二调”;(三)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全面建立生产责任制,实行联产计酬;(四)正确执行粮食政策;(五)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六)开放农村牧区集市贸易;(七)严禁开荒,保护牧场;(八)积极发展社队企业;(九)努力办好国营农牧场;(十)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2月10日,《内蒙古日报》将《决定》全文发表,公告全区,并配发了《狠批极左路线,坚决贯彻十项政策》的社论。截至1980年底,全区3673个牧业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占牧区生产队总数的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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