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年7月10日清政府严禁贩食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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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庆十八年(1813)七月初十日,清政府规定:侍卫官员买食鸦片烟的,革职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军民人等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对此,嘉庆帝颁发谕旨说:近来侍卫官员中,风闻有违禁买食鸦片的,因事未发觉,所以免其查究。这些人若不知悔改,将来一旦有人举发,就照新例惩办,决不宽贷。供役内廷的太监,也有买食鸦片的,情节更属可恶。总管内务府大臣要先通行晓谕,如有违禁故犯的,立行查拿,枷号两个月,发往黑龙江,给该处官员为奴。嘉庆帝还说:鸦片烟由外洋流入内地,蛊惑人心,戕害生命,祸害与鸠毒相同。奸商嗜利贩运,许多人受害,都是因为各处海关私纵偷运造成的。以前虽曾降旨,要各省海关监督等严行查禁,但是数年以来并未遏止;甚至有的海关还私征鸦片烟税银,这不是给那些贩运鸦片的的人引路吗?无怪乎鸦片烟的流毒越来越广。今后,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沿海各关,如查有奸民私贩鸦片烟冒禁过关,一经拿获,将鸦片烟立时抛进海中,奸商按律治罪。如果管关监督等阳奉阴违,并私收税课,该省督抚要实力查参,把该监督先行革职,由驿具奏,从重惩治。各处辗转营贩鸦片烟的人,五城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以及各省直督抚等,要一体严查,按律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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