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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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重大风险)

警惕,一人公司的重大风险

一人公司指自然人或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公司债务形成在先,后公司存在一人公司组织形式期间,一人股东需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介绍】

(2021)京民终255号:毕成与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涉案债务发生于2015年,但仲裁裁决系发生于一人股东期间,毕成作为哔卟啦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于该笔债务应为知晓。

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应局限理解为现任股东。基于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掌控,可能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故毕成应对于其担任一人股东期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进行举证。

关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本案中,毕成提交的审计报告并未覆盖毕成作为公司一人股东的全部期间,且毕成亦认可哔卟啦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及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毕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其关于其与哔卟啦公司财产独立的主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拓展】

一、被执行人在债务形成时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前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公司类型变更为非一人公司。如果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案件来源:(2019)京民终1424号。

二、公司和一人股东不能就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举证证明的,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追加唯一股东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案件来源:(2020)京03民终13056号。

【律师提示】

不论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公司设立阶段,还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投资受让阶段,只要可能成为公司100%股权的持有人,均应当在一人股东期间对公司财务做好法定的年度审计工作,保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建议广大朋友在公司设立或股权变动时,及时咨询律师,对股权对应的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从而避免陷入债务纠纷、造成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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