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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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一刀切”?)

期货居间人“一刀切”?

从去年开始,一直传言期货居间人业务要“一刀切”,主要是是机构居间,事实真是如此吗?

今天期货日报发布了一篇文章,题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实施,居间人多项管理规则得到明确。

这篇文章针对在7月24日在山东青岛举行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多项议题做了分析,尤其是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详细论述。内容包括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版本有7章39条。对居间人相关的种种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界定了机构居间的主体。以及相较于2020年1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版本的变化等。

由于最终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还未颁布,所以结合目前所掌握到的全部信息,整理可以得到居间人未来可能面临的监管措施和要求有:

一、自然人居间(个人居间)

1. 需年满18周岁;

2. 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3. 参加并通过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4. 不得与超过3家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合作;

5. 监管、协会其他相关要求。

同时对居间人的业务方位也做了相关明确,这个与此前一直在做的居间业务要求没有明显差别,故不做特别说明。从目前披露信息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后,会全面加强对于自然人居间的管理。

二、机构居间(法人居间)

1. 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对于机构居间,期货日报没有披露太多信息,但是《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机构居间的界定,无疑是最重要的信息。业内人士应该都清楚,在传统经纪业务中,居间人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机构居间,往往能能带来大量客户流量。但是以往的机构居间中,绝大多数都是非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按照此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现在的绝大多数机构居间必然是不满足条件的。如果这样要求,按现在市场上机构居间的实际情况,说机构居间“一刀切”也可以说得通。

但是我感觉最终情况还是得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后再看,尤其对是机构居间主体的界定。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这里的金融机构除了证券公司,还包括哪些?以及对于机构居间其它方面的要求具体是什么?等等这些都需要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最终出台以后才能明确。

一些思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原来较依赖居间流量的期货公司,可能会受较大影响。经纪业务方面,有券商母公司的期货公司可能会更有优势,头部优势更明显。其他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竞争可能会采取更多其它方法,竞争加大。原来做机构居间业务的居间人,需要思考转型新的业务。期货行业经纪客户增长有可能放缓。期货公司业务人员可能需要采取更多方法,开发经纪客户。体量小一些的期货公司,除传统业务外,也需要思考新的业务增长方向。总体来说,期货行业肯定会有一波变动,最终留下来的居间业务也会更加规范。当然了,凡事都有两面性,最终的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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