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遭56万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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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录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

    6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了其录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baidu.com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由歌手胡颜斌、许巍、黑棒组合、花儿乐队等演唱的53首歌曲的下载服务。原告审查后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录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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