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可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超过总资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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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可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股权。投资银行股权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得投资银行。 
 
   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而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也成为可行。

  投资单一银行不超总资产1%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在投资比例上,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其中,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理财类资本不得投资银行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通知》还对保险机构拟投资银行提出了要求,如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重大投资不超过两家银行

  《通知》还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设立了一定的“门槛”。同时对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提出了特别要求。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通知》还指出,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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