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凭证(电子汇款凭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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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凭证(电子汇款凭证图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军,男,1976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案件情况:

(案例是小编缩减过的,以最明了的方式呈现!)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岳军先后将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7张,票面金额合计1800万元,出卖给他人,其非法获利107.5万元。他人取得变造的汇票后,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480万元),出卖给他人,获利10万元。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2.2017年1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470万元)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另案处理)。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3.2017年4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110万元)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4.2017年5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290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另案处理)。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5.2017年5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200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并安排岳某甲(另案处理)交给高某。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6.2017年6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90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并安排岳某甲交给梁某某。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7.2017年7月,被告人岳军将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18.5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后因票面金额过大,更换了另一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票面金额160万元)。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军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变造金融票证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且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军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岳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变造金融票证罪:变造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这个罪名(案例)

刘高锋律师:变造金融票证罪

相关量刑规定:

我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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