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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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在房屋租赁市场,经常有发生事情是,房东把房子卖了,房子的新主人却要赶没到期的房客走,但是,这种纠纷案件到了法院,通常都是房客的租赁合同会受保护(租赁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例外),因为有一个规则——“买卖不破租赁”,那么业主租期未到就被清退,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网友咨询:

很多外地考生学生为了复习,提前到考试地租房子,张先生说,自己通过中介在某小区租了一个单间,但是近日中介公司发来短信,要“清退”他,那么业主租期未到就被清退,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业主租期未到就被清退,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

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文雅律师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租期未到就被清退,首先房东是没有权利的,房屋租赁没有到期,如果让搬出,那么违法租赁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违约损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所以,房东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文雅律师解析: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融资租赁(民法典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商事活动中引入了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规定要求进行登记的交易主体都是商人,商人从事商事交易要遵守商事规则,理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但如果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中也引入登记,可能会对普通百姓造成过重的负担,而且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房屋租赁都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导致这些承租人不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故民法典选择了第一种方案。这就是《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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