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 全国已辞退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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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不是“保险箱”,公务员不是“铁饭碗”。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对那些不干事、不尽职的人员,以及“懒官”、“闲官”等普遍产生压力。据人事部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如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及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辞退出公务员队伍。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说,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带动了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公务员考录、考核、申诉控告等制度发挥联动作用。将不合格人员辞退出去,为机关腾出空编,使一些有志于服务公众的优秀青年通过考录进入机关,施展才华。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的,可以申诉,促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效地制约个别领导挟嫌报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在严肃管理队伍的同时,也制定了对公务员进行保护性的规定。如因公致残、患严重疾病或负伤的人员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务员都不得辞退。

  ■相关报道

  3万余人辞去公务员职位

  据新华社消息:如果不愿干,可以辞职另谋他业;如果干不好,将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自1995年广泛推行以来,已有3万余名公务员辞去公务员职位。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对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作出了规定;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颁布后,各地先后转发这一规定,并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目前,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据人事部统计,从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32549人辞去公务员职位,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9年使数万人自愿或不自愿地告别了机关,使国家机关实现了人员的优胜劣汰,从整体上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

  ■名词解释

  辞职

  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辞退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

  ■新闻背景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行政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1992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但更侧重机关廉政建设的考虑。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之后,中央又制定了一系列诸如此类的规定,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同时,有效地防止“官”商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1991年,上海市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轨道。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颁布,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1996年,人事部又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作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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