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龄退休是“瞎起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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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九届妇代会上传出男女同龄退休可能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消息后,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新浪网就此问题展开调查时,共有 82148 人参与了投票,其中,有51.49%的人选择了女性“应该早退休”,39.02%选择“应该同龄退休”,9.50%选择了无所谓。

    近日,本报记者邀请了部分活跃在第一线的人力资源经理,他们从企业而不是社会的角度就此话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男女同龄退休应区别看待

    主持人:“男女同龄退休”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也引发出了一系列的争论,男女是否该同龄退休?对此,你们是怎么看待的呢?

    梁春耘(长沙长海医院等行业,往往都要到50岁以后才是他们工作的“辉煌期”。对于这些高级知识分子来讲,他们肯定是支持男女同龄退休的。但像农村妇女,连工作都没有,谈什么退休?不过,这次立法建议的初衷,保护的是女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在女性群体中,自己与自己比较。

    罗青华(佐佑人力资源顾问公司高级顾问):知识工作者和服务工作者的大量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宏观部门和各种组织重新思考、定位员工的“退休”问题。同时,这个问题的性质也发生了质变,不再只是协调“就业”、“退休生活保障”等问题。比如这两类劳动者的“物理性退休”并不能使其真正从就业市场上退出,因为他们自身拥有“生产工具”,并且具有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在人文经济时代的众多工作中,女性相对于男性将具有更多优势,比如感性和直觉能力、心理韧性、更富于协作精神等。

    因此,男女退休问题是值得重新探讨的,关键要注意的是问题的本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再用旧思维考虑新问题。就单纯的退休年龄而言,其划分可能要更为细致,不只是男女,还要包括职业等;同时,也要考虑给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今后的“退休”将是政府、组织和劳动者三者之间互动的结果。

    郑裕敏:我认为,这种争论的大前提是在下岗失业严重、就业成为一种福利(对于雇主来说,不一定有产出)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女性希望争取与男性同样的在岗时间,也就是争取就业这一福利的平等要求权,女性的这种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从长远趋势看,在劳动力充分的市场化条件下,制定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不重要,关键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比如在上市公司,如果股东们一致认为88岁的CEO 仍无人能取代,依然思路清晰、精力充沛,完全可以继续让他给股东创造价值,当然,前提条件是老头子(或老太太)得愿意干。

    让主动选择替代“男女同龄退休”

    主持人:你们所认为的“男女同龄退休”包含的是哪些内容?

    梁春耘:我认为“男女同龄退休”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打破传统的身份制,取消干部和工人在退休政策上的差别,二是男女平等,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一、按干部和工人区分退休年龄与当前劳动力市场发展状况有冲突。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自由流动已成为现实,身份制已不能成为确认员工退休年龄的因素。档案管理和单位分离,不但单位不重视,员工个人也不重视。一般企业的员工,在企业里只按专业和管理层次分类,绝不会去追究他是干部还是工人。这个人工作几十年后,如果还要溯本追源去查他到底是什么身份,我觉得一没必要,二不可行。

    有几个突出问题:首先,谁去查。如果由服务的公司来查,那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避免麻烦,会避免招用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果由员工自己查,他的成本和效率损失由本人承担是否合适。其次,到哪里查。目前我们的档案管理社会化工作还不成熟,跨地域用工发展快于档案管理改革,劳动者也不清楚档案应该放在什么地方才可靠和省事。有档案挂靠在单位的,有自己保存的,有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还有的走来走去,自己也不知道档案在哪里了。这些年单位变化也快,“拆”、“合”、“并”、“转”的都有,保留的档案也不一定都能找得到。最后,谁来核实。如身份、学历、年龄等各种问题。

    二、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别及社会差别客观存在,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调绝对的“男女同龄退休”也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不符。

    我主张取消现在退休政策上的身份制差别,但不主张实行简单化的“男女同龄退休”。我认为如要修订现行的退休政策,最好是考虑到该员工的职业领域、员工个人选择、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综合因素,制定相对有弹性和选择性的政策。比如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以使其经验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一般性的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和职业中的从业人员,可适当降低其退休年龄,以增加就业岗位。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提倡自愿提前退休,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当然,退休政策也牵涉到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运作时牵及个人、企业和社会,调整时对效率和公平的选择是关键。

    聂俊峰:诚然,传统的“女性早退”的做法是基于对女性家庭角色传统认知而作的规定。现在情况变了,一方面我们觉得维系传统是重要的,另一方面我觉得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合今天各种各样的企业。所以,我建议今后“退”的问题尽量给人一些主动选择的余地。

 

    相关链接

    1992年2月,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男女退休年龄未做具体规定。

    1999年3月9日《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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