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收征管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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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为新税收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新实施细则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

    那么新旧实施细则的最大不同在哪里?

    新旧细则的最大不同是制定依据不同。新细则是以新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制定的,旧细则是以旧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制定的。新征管法与旧征管法有很大的不同,简单归纳有以下几点:

    1、新细则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如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范围的进一步明确界定,这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中也是第一次这样给出面对实际操作的全面、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实际操作。

    2、新细则进一步强调了有关部门的协税责任和部门配合。如增加规定银行、车站、码头、邮政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税责任等。

    3、新细则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税收征收的原则。如方便、快捷、减少征税成本、简化征税程序等,并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有关的制度进行了优化、简化。

    4、新细则更加强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征收管理。如规定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部门信息共享、税控装置的使用、充分运用银行结算网络等。

    5、新细则更加注重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为建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多层次、互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6、新细则更加强调执法程序。如核定应纳税额、纳税调整、税务检查等有关规定,程序上更加健全和完整。

    7、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责任。新细则主要是税收征管的程序法,但是在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方面,增加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新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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