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如何计算(社保补缴滞纳金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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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个人账户利息。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时段,均按补缴基数8%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滞纳金: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不收取滞纳金;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1倍封顶。滞纳金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滞纳金与应补缴费额分别计算,一并核定。二、个人账户利息征收范围和计算办法(一)利息征收范围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划个人账户部分、个人缴费划个人账户部分需征收利息,收取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计算利息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1.计算利息的开始时间:对应费款所属期的当月;2.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生成缴费单据上月(含上月)。(三)计算利息所使用的利率1.对应费款所属期所属自然年度使用当年利率;2.非对应费款所属期所属自然年度使用历年利率;3.所使用的利率是历年湖北省或国家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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