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冻结银行卡(储蓄银行卡无缘无故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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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坐在返深的车上,有些感慨,我已经不记得这是第几次踏上解卡的征程。近几年,从事外贸及虚拟货币交易这两个领域的人银行卡被公安冻结的频率最高,究其根本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办案时认为这些银行卡的使用时间、金额或者资金流向等存在异常,被冻卡人可能涉嫌参与或者帮助刑事犯罪,因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了冻结银行卡的措施。

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律师分享实务操作

在公安机关冻结账户以后,能主动解冻的在银行卡被冻结3个工作日内一般就会解冻,主动解冻的还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持卡人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当面说明情况,就算是去说明了情况,也不一定会顺利的解冻,有的人听说等一等就会解冻,但等了一年半载却等来了银行卡里的钱已经被认定为赃款的消息。面对这种情况,“外贸人”感到很无奈,房租水电、日常开销都在卡里,一旦冻结,生意本来去年就不好做,这样一冻结无异于雪上加霜,“虚拟货币人”也觉得委屈,自己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行为,目前国家都没有明文禁止,自己一个普通人哪有能力去甄别交易对方资金的合法来源,难道某宝、某东的商家在售卖商品时也需要去判断买家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缪也。

换个角度考虑,这些清清白白却被无辜冻卡的“外贸人”、“虚拟货币人”(确实参与犯罪的除外)又何尝不是受害者呢?

如果是第一次遇到,不必惊慌,虽然是公安机关冻结的,如果咱确实对犯罪行为一无所知就不必害怕,根据我和各地公安打交道的经验来看,有理走遍天下,事情能讲的清楚并且有相关的材料进行辅助,谁也不会难为你,就算出现个别情况(有人想趁机“打草谷”),也有正规的法律途径可以救济,这个咱们文末详细讲。

如果突然有一天,你发现卡里的钱转不出来被冻结,第一时间是要自己回想一下为什么会被冻结,是自己最近涉及民事案件、有家属涉嫌被抓了还是有其他原因。如果是银行冻结或者是司法冻结,那就联系对应的银行或者法院,如果都不是,那就可能是公安机关冻结的。建议您本人持银行卡及身份证到柜台或者拨打银行电话了解究竟哪里的公安冻了卡、什么时候冻的,联系的警官电话。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可以尝试和办案警官进行联系,电话不接不要气馁,可以分时段多打打。一般公安机关都会告诉您,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办案机关来当面说明情况。

冻结银行卡的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异地的,普通老百姓就算是清清白白的,独自过去不免心中会有很多的顾虑和担忧。公安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冻结涉嫌犯罪资金流向的银行卡情有可原,但对于普通老百姓自证清白很多时候也并非易事,所以通常会由律师陪同前往或者由律师代为前往处理此类事项。

但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为什么不能采取更便民高效的方法呢?例如视频与持卡人本人进行核实是否本人持卡、以及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确认无误后再由被冻卡人上传或者邮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这样不是能更高效的解决问题。在我的再三坚持下,最近在办理一起解卡申请时,我向公安机关建议了视频确认的方式,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建议,但是这只是个例,具体还得看各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如果您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公安机关仍未解冻或者拒绝沟通,那么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手段:

1、向公安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申诉。各地公安机关受理申诉控告的部门名称可能略有差异,但一定有受理申诉控告的对应部门,找到对应部门填写书面的申诉控告材料,公安机关会在收到申诉控告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2、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3、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前述两种,因为冻卡涉及的案件多为电信诈骗类案件,侦破有难度,因此大概率你遇到的就是一直在侦查阶段。案件处于不同阶段,则可以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异议,例如,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则向公安机关提出,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则向检察院提起,处于审判阶段,则向法院提起。

申诉控告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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