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首先要“理性”

80酷酷网    80kuku.com

 

    刘女士为三年前购买的一款六年期外汇理财产品而苦恼,人民币升值使得这款外汇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提前赎回又不能全额拿回本金,看来投资亏损的结局是注定了的。由此,刘女士与销售这款外汇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发生了纠纷。

  像刘女士这样因为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而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的例子并不少见。近期,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 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就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发出通知,对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以往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过度宣传产品回报率高,而对产品的投资风险较少提示,这容易造成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纠纷,因此银监会这次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加以提示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教授说,“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的时候要注意合理性,一方面要考虑市场发育程度,另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管理能力和投资水平,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这样才不容易造成和客户之间的纠纷。”

  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以往许多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所忽视的问题,但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每一位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商业银行募集客户资金后进行投资,投资到哪个市场去,投资什么产品,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外汇市场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就大,货币市场利率变化小,投资风险就小。

  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面对风险只能束手无策,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在对理财产品的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据此明确产品的期限及产品期限内有关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对此,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的一些误导、诱导等不规范行为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对此,银监会指出,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银监会还特别强调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目的是防止理财产品风险扩散。对此,赵锡军解释说:“储蓄产品与理财产品不同,是保底的,银行还本付息,这意味着投资者不会有风险。但理财类产品不同,只说最低收益率而不承诺还本付息。但是万一市场状况发生变化,理财产品达不到银行所承诺的最低收益率,投资者就有可能会亏本。如果这种亏本的情况大量出现,就会产生社会矛盾。因此,理财产品不能进行大众化推销。”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对此,赵锡军认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评估将会把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客户排除出理财产品市场。

  上月,银监会办公厅就曾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一个月后,银监会办公厅再次提示风险并提出具体要求,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这充分说明银监会对于规范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重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我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在监管者、商业银行、客户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远离忽悠,迈上规范发展的快车道。今后,人们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也许就不会再遭遇刘女士的这种苦恼了。

 

分享到
  • 微信分享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QQ空间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