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期货业务细则颁布和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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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商发[2008]8号

  各会员单位: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新的业务细则已由第五届理事会于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已报备中国证监会,现将颁布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业务细则见郑商所网站(www.czce.com.cn)。

  二、为适应新业务细则的要求,(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白糖、棉花、精对苯二甲酸(pta)合约文本中的“交割日”改为“最后交割日”,以适应新的交割配对原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pta仓单有效期,首次退出时间定为:2009年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之后注册的仓单每年9月注销,具体按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新业务细则中明确由郑商所公告而本次没有公告的,继续沿用此前标准。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原其他业务细则,自新的业务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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