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新规定给创业者带来五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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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举措。

  记者研读发现,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消息。

     2008年8月20日,刚从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毕业的陈晓艳接过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当日,西安市政府创业办联合工商、财政、劳动等10余个部门,举办全民创业“一厅式”服务集中办理日,现场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小额贷款发放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等服务,近20名大学生创业者享受到了高效、快捷的服务。

  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对于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而言,放宽市场准入无疑为他们能够成功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出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同时,还特别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创业者将得到更多能力培训

  要想创业成功,仅有创业意愿还不够,关键还要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同时,还提出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求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此外,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同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者将拥有更多融资渠道

  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多是开办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为了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创业者将得到更好市场环境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成为沉重的负担。

  为了给创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辦正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辦正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此外,强化政策扶持。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如《指导意见》提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者将享受更多公共服务

  劳动者想创业,选择什么项目?项目开发成功,如何推向市场?创业失败,谁来帮助自己?

  针对创业者的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与此同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建立由各方专业人士、企业家、创业成功者共同组成的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同时,提供人才和用工服务。要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为创业者和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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