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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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软件著作权的立法
  
  早在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就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门的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9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伴随著作权法的修订,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保护原则上与著作权法对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软件在表现形式、开发和应用等诸多方面与传统作品相比又有着显著的特点。例如,软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观,程序作为产品带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应用性,并且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专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著作权保护的软件
  
  
  (一)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三)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四)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三、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著作权人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十一)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但是,软件条例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的著作权归属:
  
  (一) 合作开发软件。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二) 委托开发软件。
  
  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三)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 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此外,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一)自然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六、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可以被继承或者承受。
  
  (一) 继承。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继承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 承受。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七、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一) 使用许可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己使用软件,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软件应当与被许可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特别是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时,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使用许可软件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的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专有许可的,应视为非专有许可。
  
  在许可使用软件中,软件的著作权人未发生改变,仍为许可人。被许可人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软件的权利,而无权再将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
  
  (二) 转让
  
  除了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全部权利,也可以转让部分权利,但署名权不得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再次转让。转让一般是没有期限的。但在实践中,有些软件的转让规定了期限。在转让期满后,软件著作权应当回归原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八、对软件的合理使用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四)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九、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承担民事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3、 诉讼前的保全措施:
  
  追究民事责任,除了软件著作权人和侵权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外,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为了保障软件著作权人有效地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
  
  (1)行为和财产保全。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部门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1、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2、 行政处罚的方式: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目前,除国家版权局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版权局,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重大侵权案件,各地方版权局负责处理其他侵权案件。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仲裁。
  
  因为履行软件著作权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据。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为方便软件著作权人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在各地设立办事机构,受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十一、使用外国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使用外国软件,应当与软件著作权人签定使用合同,并将合同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登记。软件使用合同经认证后,由各地版权局发给批复。在向外支付使用报酬时,外汇管理部门凭版权局的批复,为当事人办理有关售付外汇的手续。
  
  十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是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
  
  为了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鼓励政策。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政策要求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内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加大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鼓励软件发展的政策为我国软件产业的腾飞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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