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权证中间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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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29>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证券公司创设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券商创设权证的会计处理给出了明确规定。至此,争议已久的权证利润确认问题有了具体指引。

    根据该规定,对于券商发行的认购权证,券商应当于会计期末将已经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专用账户上存放的、用于履约担保的股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券商已经发行的认购权证,应按认购权证的中间价计量,并将前后两个会计期末中间价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如果认购权证的期末中间价显著偏离按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的价值时,券商应当根据b—s模型确定的价值计量。

    对于券商发行的认沽权证,券商应当于会计期末按认沽权证的中间价计量,并将前后两个会计期末中间价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认沽权证的期末中间价显著偏离按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的价值时,券商应当根据b—s模型确定的价值计量。

    对于券商注销创设的认购或认沽权证,券商可将权证发行时收到的款项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

    对于券商在计算权证收益时是选择期末的中间价还是理论价值,该规定并没有给出量化指标,因而,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可能在合规的情况下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原则。目前部分品种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格之间差别较大,有的品种甚至达到1元左右,因而,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券商确认会计利润的影响较大。

    上证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由券商创设且尚在流通的权证数量共15.46亿份,其中,武钢认购权证9.08亿份,武钢认沽权证5.92亿份,g穗机场权证4600万份。这部分权证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券商2005年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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