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点燃创业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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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方亚强)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基本确定了《公司法》修改草案,预计将于明年上半年通过,而“一人公司”再度成为其中的焦点之一。原来的草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新草案则对其给出了严格的限制。
   据了解,新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一人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名称中体现公司性质;为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等等。
   “一人公司”早就存在
   记者来到市工商局了解到,我国现行《公司法》立法中并无一人公司这个概念,但目前“一人公司”在武汉是广泛存在的。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于是不少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往往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形式上的多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之后,其他股东私下转让股权,使得创立时的多个股东变为了公司运作时的单个人,这种做法并不合法,但是工商部门没有证据也就不能有所举动。
   找名义股东惹纠纷
   市工商局有关人员表示,现行“一人公司”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投资者采用挂名方式组建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纠纷。
   汪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主,前几年开公司,注册时没办法只好找了一个朋友,作为名义股东。那位朋友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和经营,“公司刚开张时不赚钱,那还没有什么事”,但是后来一赚了钱就来了麻烦,朋友表示,“我参了股,为什么不给我分红”,后来,双方都扯不清,“朋友也做不成了。现在可以开一人公司,许多事情就好办多了”。
   降低了经营风险
   与其他的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究竟有什么样的优势呢?
   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的刘天志律师表示,目前,个人组成的企业形式一般是个体户或私营独资企业,在这两类形式下经营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现在只承担有限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出现债务危机的话,个体户或私营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有可能要以个人财产来赔偿。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背上了50万元的债务,而现在公司全部资产只有30万元,只要赔30万元就行了,所以风险相对小了一些。与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值得期待。
   将激发创业热潮?
   新的《公司法》修改意见草案提议: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这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就可以。
   武汉大学商学院黄敏学教授表示,这其实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公司法》对大型企业和高门槛企业几乎就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那些资金需要较少,又是专利的拥有者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能更加适合。
   他表示,每个人都有追求创业成功的需求,但适合每个人创业的商业模式并不固定,由于资本和个性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更愿意一人创业,“一人公司”使人多了一种选择,也将会大大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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