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劳动合同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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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调整?劳动用工应当进行怎样的价值选择?昨日下午开始,市人劳社保局安排了市直200多家企业代表接受为期两天的新法培训。

    单位不签合同,要付双薪

    新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且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最迟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合同。三类情况要签长期合同

    三类情况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服务满10年的员工,有权签订长期合同;二是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管之前是1年期合同还是2年期合同,第三次签约时,员工都有权要求订立长期合同;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其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及其工资有规定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现行《劳动法》原则规定不超过6个月,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新法律进行了统一: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否则单位将面临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试用期间,除非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也付补偿金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律规定,五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员工不愿续约的;二是单位未合法提供劳动条件、支付报酬等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经培训和调岗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五是单位破产、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禁止”要付“封口费”

    员工离职后,不得自己或与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业务,或者到与本企业有竞争的单位就职,这叫“竞业禁止”。现行法律对此没作太过明确的规定,造成只有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自身没有任何义务。

    新法律规定,“竞业禁止”不涉及一般员工,且期限不得超过2年。原单位确定“竞业禁止”条款后,应向员工按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封口费”。长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有的企业为避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打算解聘部分工作期限接近10年的老员工。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传统观念上的“铁饭碗”,企业不必“谈虎色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多种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炒老板不再付违约金

    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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