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 三大关键词成为职场争议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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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近,看似平静的办公室里却涌动着暗流,一双双因为加班而熬红的眼睛一离开电脑屏幕就在想:红包到底有多大?还有的人,已经“身在曹营心在汉”。此时,也是劳资纠纷多发的时节,加班、年终奖、跳槽,无不是职场争议热点。

  关键词之一:加班

  年底,报表、总结满天飞,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的,领导的脸黑得像包公。大大小小的会议室每天都是满满的。而加班,自然就成了家常便饭。

  周小姐在银行工作,别的不怕,就怕过年前轧账。又是加班,又要通宵,把几千笔账目一一轧平,实在令人头大。每天晚上到八九点回家算早的,双休日更是免谈,通通来加班。

  整天对着数字,报表,半个月下来,周小姐感到自己眼袋也出现了,黑眼圈也有了。这时候,加班工资就成了唯一的安慰。毕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周小姐私下算了算,最后拿到手的,足够元旦去海南玩一圈了。

  和周小姐相比,毕先生就不幸许多了。他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到了年底,光是大大小小的会每天就不少于三个,工作根本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就主动加班。

  发工资的日子到了,拿到的仍然是那么多,想想自己的辛苦,毕先生心里无论如何不能平衡,他向公司出示了自己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想到公司表示,它们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并未安排毕先生延时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毕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最终闹上法庭,可是由于毕先生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因此,法庭没有支持他。现在,毕先生逢人就说:“加班一定要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审批。否则,干了也是白干。”

  关键词之二:年终奖

  年底的时候,最能刺激人神经的一个词大概就是年终奖了。辛苦了一年,谁都渴望着能拿到一笔合理的甚至是令人惊喜的年终奖。可是,这其中的陷阱也着实不少。

  刘先生年初进入一家公司做销售主管。双方承诺只要完成全年的销售任务即发给一定数额的年终奖。当刘先生提出将关于年终奖的条款写入合同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年终奖一向都只是一种额外的奖励,一般都不写入合同当中。公司不能为刘先生破这个例。公司老板也说,如果刘先生对公司如此不信任的话,可以另谋高就。刘先生想,公司说的似乎也有道理,就答应了。但到了年终时,老板度假去了,财务对于刘先生的年终奖要求根本不予理睬。刘先生这才意识到,不是白纸黑字的,就等于零。

  而张先生的遭遇就比刘先生好很多,尽管年终奖差点被“黑”,但是通过“斗争”,最终还是讨回了本属于自己的钱。

  张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三年,合同到今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打算自己开公司,张先生决定不再和公司续约。没想到的是,当他把辞职报告交到人事部的时候,人事部的同事却告诉他,按照公司的惯例,年终奖是在第二年年初发放的,公司规定,发放年终奖的范围是当时在册的员工。也就是说,由于明年张先生已经不在公司,他将拿不到不菲的年终奖,这让张先生颇为郁闷。

  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张先生去查阅了不少资料后发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规定,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也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凡是这一年内提供劳动的人都应该拿到年终奖。找到了法律依据,张先生理直气壮地去找公司人事部经理,指出公司的规定是错误的,自己应该有年终奖。一番舌战之后,人事部经理终于同意将年终奖发给张先生。

  关键词之三:跳槽

  “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明天总是有很多期望的,因为这种期望,我们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热情,斩钉截铁地抛弃今天的是是非非,不停地向前,去翻开明天新的一页……”用这段话来形容年底时“职场跳蚤”的心情,可谓再贴切不过。可是,在这满怀希望,满怀憧憬的心情之下,不少人却因为忽略了必要的离职手续,给自己惹来了不小的麻烦。

  李小姐当初就吃足了辞职的苦头。因为找到一家业内非常知名的大公司,新公司又催得很急,加上早就对旧主的自以为是不满,李小姐非常潇洒地把辞职信放在老板的桌子上,一句话没说转身就走了。到新单位报到一个月以后,公司人事部提醒她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她才发现她被原先的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除名。大吃一惊之余,她找到原先公司的老板,不料,老板却一口咬定她没有递交过辞职报告。因为当时没有让老板写收条,李小姐百口莫辩,结果,档案上从此留下很不光彩的一笔。

  “如果你辞职,请交给公司违约金。”这句话是很多人辞职的噩梦。有些单位让员工缴纳的违约金多达几万、几十万。其实,听见违约金先不要慌乱,先想想自己的合同上有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就根本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本市地方规定,除了涉及商业秘密或服务期,不得设立违约金。所以,如果不涉及上述问题的违约金设置也是无效的。如果单位向您提有关违约金的要求,大可不必慌张,据理力争就可以。

  但是,如果合同上有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的可要小心了,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让你缴纳违约金。那么,就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和公司协商数额。总之,最好能好聚好散,“再见亦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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