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要让最大多数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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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对石家庄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后发现,大多数单位原则上准休年假,但由于工作太忙、领导不休等原因,实际多数职工不能休假。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他们对职工假期的维护仅限于周六、周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法定假日,年休假尚未纳入监察范围。河北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目前维护职工年休假的法律还不配套,因岗位工资等涉及生存的重要问题尚未得到保障,职工一般不敢向单位索要休假权。(8月4日《燕赵都市报》)

  延长劳动者休闲时间、用法律形式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早就成为世界趋势,也是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标志。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二战”后普遍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带薪休年假制度,不论哪一类机构雇员,都能享受每年10至30天的带薪年假。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工龄在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带薪休假。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下发了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可惜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制度还悬在空中。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80%的职工“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对公务员这一层面来说,不少省市机关每年休年假的人数,还不到总人数的1/5,有的甚至长年没有休过假。为改变这一尴尬状况,河南省政府在过去几年内连续下发了数个通知,要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休假,效果却一直不佳。从去年起,苏州出台措施强制公务员带薪休假,希望借此改善公务员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提高工作效率,由于顶不住日益强大的舆论压力,该项措施也于不久前自行叫停——总结其他群体强烈质疑的原因,无非是该政策大家普遍享受不到,你们凭啥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自我救济,先天下之“休”而“休”?

  公共制度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小,带薪休假这种公共品变成了少数人才能享用的福利,的确不正常。这就需要立法者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及时检修。多达80%的职工“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说明已有的法律制度还没有付诸实施,绝大多数人并没有从中受益。

  带薪休假制度究竟“卡”在何处?“卡”在缺乏有效的实施途径和保障机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在规定带薪休假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法律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0年已过,这个“具体办法”仍未出台。“具体办法”的迟滞,影响了“具体权益”的落实,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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