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竟然有妻子 还有两个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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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冯瑜

  孟女士今年28岁,与男友同居后怀孕。如今,她发现同居男友竟然有妻子,还有两个情人。她痛不欲生,但以她现在的状况,已经无法流产。她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孟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公益律师家德给予了解答。

  一年前,我在一次网友聚会中认识了刘康。

  那时他30岁,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监理,淄博人,自称单身。认识两个月后,我们同居了。今年5月份,我被查出怀孕。

  当时,刘康很高兴。他说手头的工程结束后,能拿到一笔不菲的奖金,加上以前攒的钱,可以在济南买房子安家了。

  然而,就在一个月前,我发现刘康有点异常——— 与我在一起时,他的手机几乎没有响过。我试着拨打他的号码,提示却是关机。

  后来,他说工地太忙,不能常回家住了。还有好几次,都已经是凌晨一两点了,他爬起床就说工地有事,必须马上赶过去。可那时,他根本就没有接到任何电话通知他。

  就在我准备向他的同事和朋友打听情况时,却找不到他了。接连几天,我给他打电话都提示关机。第五天,我终于打通了他的电话,可没想到接电话的却是一个自称是他老婆的女人。

  他怎么会有老婆?我心里一惊。我问她刘康在哪里,这个女人却不屑地告诉我:“除了我之外,你已经是第三个被他欺骗的女人了。”放下电话,我一下子瘫坐到地上,眼泪再也控制不住。

  冷静之后,我告诉自己一定要找到刘康。即使被骗,我也要弄个明白。可当我再拨打他的电话时,他的电话又回到了关机状态。接连几天,我都没有联系上他。

  我决定去刘康的老家淄博一探究竟。到达他家已经是中午,我看到了他的妻子———一个娇小的女子。他妻子告诉我,他们已经结婚2年,并且有一个1岁的女儿。在我之前,刘康在临沂和日照还有两个情人。他们一直保持联系。我羞愧难当,落荒而逃。

  当天晚上,我意外地接到了刘康的电话。他在电话中一直向我说“对不起”。关于他的婚姻,他说自己与妻子是双方父母撮合的,两人之间没有一点感情。至于他的另外两个情人,他已与她们断绝了来往。而且他会选择合适的时机向妻子提出离婚。我告诉他,我绝不当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以后再也不想见到他。

  一周后,我却不得不给刘康打电话。医生告诉我,胎儿已经5个月了,我不能流产,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听到这个消息后,刘康说既然我不愿意等他,他可以给我一些补偿。说这话时,他与以前简直判若两人,声音很平静。这让我很愤怒。我干脆狮子大张口,向他提出要30万元,作为我精神和身体损失的补偿。犹豫了一下后,他答应了。

  可半个月过去了,刘康却迟迟不提钱的事,并且再次消失。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前,他的妻子抱着女儿突然出现在我家门口。她跪在我面前,哭着让我把刘康还给她们,说女儿不能没有爸爸。

  我与刘康是不可能在一起了,而孩子还要生出来。我和刘康没有结婚,孩子出生后,我有权要求他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吗?另外,我能否要求他赔偿对我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伤害?如果可以的话,我又该按照什么标准向他提出要求呢? (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你可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

  ——— 家德律师为孟女士说法

  孟女士,你好。

  你有权要求他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你们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孩子是你们两个人的,他责无旁贷。

  关于你说的他对你身体和精神伤害的问题,这一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就你的情况来看,当时他已经结婚,但并没有告诉你,你抱着结婚的想法与他同居并怀孕,他这种行为同欺骗很相似。如果涉及伤害问题,那就复杂得多,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是因为这关系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法院对此认识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对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支持,有的则不予受理。名称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之为青春损失费,有的叫陪床费等。此等问题的完全解决,还要依靠我国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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