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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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法庭审理还查明,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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