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0日中央进一步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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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具规模的上海浦东新区

        1992年3月10日,上海市市长黄菊向中外记者宣布,为了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中央在1992年年初又给上海扩大5类项目的审批权和增加5个方面的资金筹措权。这次增加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授权上海市自行审批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中资和外资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授权上海市自行审批浦东新区内国营大中型企业产品进出口经营权;扩大上海市有关新区内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权;扩大上海市有关新区内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权,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审批;授权上海市在中央额定的额度范围内自行发行股票和债券,允许全国各地发行的股票在上海上市交易。

  中央给予上海的5个方面的配套资金筹措权是:每年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在原来每年中央给上海1亿美元借款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每年增加2亿美元优惠利率借款;允许上海在原定额度以外,再发行1亿人民币股票,用于浦东开发;允许上海每年发行1亿美元B种股票;在以前已拨款2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加1亿元拨款给上海。以上5项新增加的资金筹措权,在1992-1995年间有效,如果运用得好,每年可增加40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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