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抽烟被拘留:是法律的教化还是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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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大媒体报道,在重庆市渝中区金海洋商场,一名60岁左右的经营户在商场内抽烟,被消防人员抓住后带往朝天门派出所。因为商场是易燃的危险场所,该经营户被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

    应当说,对于我们中国这样的烟酒大国,时常出现与烟酒有关的新闻并不奇怪。但是,对于这样一条新闻,绝大多数人可能还是会认为有些小题大做。有人说叼根香烟逛商场,能够犯多大的错?最多也就是被商场保安阻止一下,甚至罚点小钱,还能怎么着?没想到现在已经有现实危险了,因为稍不留意就可能被拘留。正如那位叫做赵某的经营商户一样,可能就将面临拘留5天的法律惩罚了。

    说到法律,自然就要找找法律依据。此次赵某的被处罚,其依据就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于2008年10月28日受权全文播发)。但是,许多人非专业人士对这部曾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然后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未必知道详情,也未必知道究竟。

    但是,现在绝对可以说,通过赵某在商场抽烟被拘留的新闻传播乃至网上争议,一下子使许许多多人知道了在我们的生活中原来还有一部《消防法》。

    为什么要制定《消防法》?相信接触人间烟火的人都能说个大概。按照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赵某就是因为触犯了这条法律规定而受到了处罚。

    我与许多网友一样也认为,按照法律进行处罚无可非议,但如此处罚似乎有些过重。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看到许多商场明令禁烟的有关标志,但同时也屡屡看到不少人叼着烟自由出入。既没有看到处罚什么人,也没有看到执法人员。为何此次警方会如此重罚?据处罚赵某的执法人员说,此次对赵某的严厉处罚主要是为了震慑吸烟者。因为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但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为确保今年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于8月20日下达了严格执行“六个一律”的通知: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其中就包括“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一律拘留5日”的规定。为此,重庆市消防总队也正式表态: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从现在开始,全市消防部队将会按上限处罚高危场所吸烟者。

    对此,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的处罚是否应该前后一致?从重处罚究竟是法律作用的教化还是法律功能的强化?

    无独有偶,为了严惩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部前不久也发布了一个关于严查酒后开车“四个一律”的通知。为此,许多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质疑:为什么一定要“一律”?为什么不是“照律”?难道一个部颁通知就能够胜过一条法律规定?

    在我看来,类似的质疑均有一定的道理,更有实际的法理。“四个一律”也好,“六个一律”也罢,都不如一个“照律”。因为“照律”的结果最终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升法律的权威。如果面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完全可以在法律的上限内从重处罚,而不必在法律条文之外寻找加重处罚的依据。所以,少一些“非常时期”,多一些正常时期,应当成为我们执法的常态。

    由此看来,此次警方对赵某的处罚尽管似乎有些过重,但也算是可以理解。从法理上来讲,法律的规范作用一般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概而言之,实际上就是教化与强化两种作用,犹如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道德的教化需要法律的强化来保证,法律的强化是为了更好实现道德的教化。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看不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而我们身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屡见不鲜。可见,教化作用有限。所以,执法部门不得不依赖法律手段进行强化。有些人明知身处易燃易爆的场所,且商场内严禁吸烟的提示语也比比皆是,但由于多年形成的习惯,也由于此前即使有人抽烟仅仅被处以罚款,所以烟民们就一直心存侥幸。于是,执法部门正在开始强调法律的强化功能。

    对于醉驾造成人身伤害乃至死亡的强化严惩,是为了教化人们尊重法律、尊重生命;对于商场抽烟的严惩,则是为了教化人们对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有人建议,类似商场应与加油、加气站一样归入火险高危场所。对于在高危场所屡禁不止的吸烟行为,应当参照“乱世用重典”的模式严格执法,从而震慑违法者,以限制极少数亾的自由而换来大多数人的平安,这种执法最终应该会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我以为,未必要“乱世用重典”,但只要执法有据,就应严格并一以贯之的执行,而不是前后有别或者高下有异。此次警方的处罚只要未超过法律的上限,就不存在违法的嫌疑。如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在我们的生活里,喝酒既是一种交往模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生活不应当建立在对他人构成伤亡悲剧的基础上;吸烟既是一种生活情趣,也是一种人身权利,但这种权利绝不应当妨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如果对此不明、不从乃至不理,法律就将会告诉你,什么是法律的教化,什么为法律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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