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文:瑞幸咖啡为何被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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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被罚200万元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中国公司")与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北京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家公司均被顶格罚款200万元。

今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中国公司、瑞幸北京公司、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多家往来企业帮助下,虚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

同时,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材料、新闻发言稿、销售协议、往来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鉴于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与事实相差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瑞幸中国公司及瑞幸北京公司等五家公司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瑞幸咖啡事件始末

43家帮瑞幸造假公司同领罚单

瑞幸咖啡等45家涉案公司被罚6100万元;官方APP上产品稳步上新

4月2日,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22亿元,现在,瑞幸收到了第一个处罚结果:45家涉案公司行政处罚6100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结果一发布,瑞幸咖啡立马在官博上作出回应,表示将进一步“保障稳定运营”。

有网友评论:“看样子瑞幸咖啡又活过来了。”罚款完,瑞幸就安全了?谁都不好说。

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公告,针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和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并不影响咖啡爱好者,记者登录瑞幸咖啡APP发现,瑞幸咖啡正稳步上新产品,包括中秋限定月饼、周边潮品及咖啡系列。有网友表示,看完后又领了张券,买了杯瑞幸咖啡喝。

瑞幸这么快就转危为安了?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才刚开始。针对瑞幸的财务造假行为,未来财政部、证监会还会陆续披露具体处罚。

帮助瑞幸的第三方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经查,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虚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虚假营销数据,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还有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43家第三方公司,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今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0万元。

收到处罚通知后,当天上午10点,瑞幸咖啡官微发表声明回应表示,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已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稳定运营。

广告经营者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

据了解,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表示,自今年4月,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对瑞幸咖啡涉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瑞幸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虚假宣传。关于法律上对于第三方帮助者的认定,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郭捍东告诉记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法律规定强调,要以广告经营者对虚假宣传是明知或者是应知的。

帮助虚假宣传的第三方是指广告业的经营者(同样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帮助虚假宣传的广告经营者,法律对其的约束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但罚款额度未明文规定;同时,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方面,对广告主(产生虚假行为的主体)和广告经营者的要求是不同的,主观上,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而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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