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多少钱(伤残赔偿金一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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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会因为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而被别人侵害了身体健康。在此情况下,我们能向侵害人索赔多少钱?

各地省份赔偿标准不一致,但总体差别不大。杨律师暂以江苏省规定为例,为大家总结如下。有不清楚的,可以向我详细咨询。

误工费

《人损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如果受害人收入没有减少,则不能主张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本就没有收入,亦不能主张误工费。
  • 如果受害人有收入,只是无法确定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下才能按照上一年度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100元/天

  • 护理人员有工资的(即并非专业护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或者直接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标准计算。
  • 护理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 保留好相关票证,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营养费

30-50元/天

残疾赔偿金

《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信息,2020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收入为5703元(合计30360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JqmT5wQNOs6AcNpN9Q4uRA

伤残等级

赔偿金额

十级伤残

111724.8元

九级伤残

223485.6元

八级伤残

335174.4元

……

……

一级伤残

1117248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以实际所需的合理费用为准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21年6月18日公布的数据:2020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362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034元。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830元。

参见:http://tj.jiangsu.gov.cn/art/2021/6/18/art_4031_9852654.html

实务中,应当按照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34元为标准,计算6个月。106034/12*2=50317元。

死亡赔偿金

  • 1117248元

《人损解释》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可以分期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

  • 十级伤残为5000元,往上每升一级增加5000元,封顶为五万元

鉴定费

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仍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人有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鉴定费。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实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 该规定有两个重要改变:

  • 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 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故,如果新收入标准临近出台,需要谨慎选择是否调解结案。
  • 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是按照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故直接选择在收入标准更高的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起诉,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如果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也可以按照原告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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