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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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期货市场即将迎来股指期货之际,我国期货公司在经营中仍然有若干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期货公司如何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由此可以得出几点:一、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二、期货公司与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来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 

  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但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使所有客户能够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由于客户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来不及按照约定通知到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约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并通过约定“客户应自行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自行查询”,可将通知义务转为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客户不懂网上交易,如一些年长的投资者,很有可能也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强行约定其自行登陆查询,显然其是无法做到的,该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被认为无效。所以,期货公司有必要在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之外,再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其中,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在近年越来越成为主要的通知方式。这两类通知方式虽然快捷且接受面人数多,但是,其在证据保留中却存在问题。电子邮件群发通知、短信群发通知虽然在本机上保留了已发送记录,但是客户是否真实收到,如何证明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一旦客户以后提起诉讼,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本未收到,仅凭本机发送记录是很难证明对方收到的,那么期货公司将承担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同时,对于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更是会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这是因为期货交易价格实时在发生变动,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极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大量涌入,交易价格每天剧烈变动的现象。实际上,这在前期的模拟交易中已经出现了。如果某日的盘中交易价格由涨停到跌停再到涨停,部分客户的保证金也随之出现达到强制平仓的约定情况。但是期货公司无法在盘中通知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也未自行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必然在该时点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如果之后价格发生反转,那么客户极有可能提起诉讼,对期货公司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就对客户强行平仓导致亏损,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期货司法解释中规定客户否认收到通知的,应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如不能证明客户已收到通知的,则期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很可能由此导致败诉。所以,有必要建立盘中动态结算机制。实际上,相关交易所也在作这方面的探索,如尝试每天盘中分三次进行结算,并将结果最终在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要防范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的风险,可以大致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 

  二、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申明》中,可以明确让客户申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客户必须自己查询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到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在《经纪合同》和附件《客户申明》中必须承诺,如果出现盘中价格剧烈变化(具体条件可协商确定)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当自行查询并及时追加,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及时进行强行平仓操作。 

  四、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提供两种通知方式以供备用。 

  五、期货公司应保留通知的证据,并且及时通知客户补签成交单等交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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